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職工能獲補償嗎?
2021-12-12 15:04:55 來源:福州新聞網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盧雪娟
職工王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職甲公司,甲公司與王某訂立一份期限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。2021年5月25日,甲公司告知王某雙方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,公司決定不再與王某續(xù)訂勞動合同,要求王某盡快辦理離職交接手續(xù)。王某同意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,但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。因甲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,王某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(xù),于勞動合同期滿后直接離職。甲公司是否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?
□案例點睛
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(guī)定,勞動合同期滿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
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(xù)訂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(guī)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
第五十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,辦理工作交接。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(guī)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,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。
本案中,甲公司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期滿,甲公司提出不再與王某續(xù)訂勞動合同,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的“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(xù)訂的情形”,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,因此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。王某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,甲公司在王某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。